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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黑龙江4家加油站被罚!

【时间】2021-11-16 09:59:57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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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姜莉娜)11月12日,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消息:林甸县东兴加油站、林甸县鹤乡加油站、林甸县兴达加油站、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甸县东兴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东兴加油站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34.00元;2.罚款5117.00元。两项处罚合计:7051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林甸县农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政府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甸县鹤乡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鹤乡加油站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18元;2.罚款7134.09元。两项处罚合计:7374.27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林甸县农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政府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甸县兴达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兴达加油站涉嫌在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2.罚款5206.00元。两项处罚合计:6406.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甸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6.92元;2.罚款5244.96元。两项处罚合计:6031.88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甸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生活报 【作者】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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