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各负相应责任。
王某在某码头从事集装箱维修工作。某日下班后,王某穿越与其工作区域相邻的某锋公司作业区,准备前往码头乘车点。在途经某锋公司两个集装箱间隙时,其身旁的集装箱被某锋公司正在推柜的堆高机推动,集装箱挤压到王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某锋公司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等5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王某表示,事发当天因常走的近路被堵住,自己又不想走远路,因此才选择抄近路从某锋公司的作业区穿行。王某还指出,某锋公司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某锋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某锋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港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穿着反光衣、佩戴安全帽,私自抄近路从堆高机和安全员的盲区进入集装箱缝隙,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某锋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救治。
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某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锋公司违规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对王某受伤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某锋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擅自闯入不允许行人通行的作业区域,且未穿上反光衣及佩戴安全帽,其对损害发生负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依法减轻某锋公司的责任,即王某应自担相应责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南沙区法院判决:某锋公司对王某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扣减已垫付的5万余元,某锋公司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堆高机不能进行推柜作业属于行业惯例,本案的原、被告对此都予以认可。本案中,某锋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增加了安全风险,导致穿越作业区的王某受伤,应认定某锋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维修集装箱的维修工人,应当知悉码头港区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明知作业区并不供行人通行,却贪图方便,自甘风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某锋公司的作业区域,且未穿上反光衣及佩戴安全帽,最终受伤,其对损害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符的损失。综上,法院酌定某锋公司对王某受伤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谢君源 谭海云 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