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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慈善总会公益书画家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08-13 15:19:19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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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慈善总会公益书画家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辽宁省慈善总会公益书画家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辽宁省慈善总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是知名书画家、篆刻家、文化志愿者组成的公益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直接在辽宁慈善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树立创新无限、公益无限的理念,弘扬主旋律、传播真善美、歌颂新生活、凝聚正能量,出成绩、出人才,自觉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助力我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是: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7-1号甲。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开展、组织学术交流,大力繁荣书画艺术创作。
(二)推动书法、美术教育,培养书法、美术人才,壮大书法、美术人才队伍。
(三)加强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书画家和文化志愿者的思想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社会慈善公益活动,送书画到社区、学校、乡村、军营,开展文化扶贫工作。
(五)为会员提供各类书法、美术活动信息,进行各种层次的宣传推介。
(六)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我省书画组织和书画家均有资格参加本会。外省市知名书画家、篆刻家、学者也可参加本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书画篆刻专业基础;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分三个层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提名并任命秘书长;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议提前或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提出理事人选;
(五)提出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六)聘请工作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活动中心。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书画艺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正、副主席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筹备召开一年一次的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三至四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省慈善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并报辽宁省慈善总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协调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准备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有关活动;
(四)完成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推荐,也可以由辽宁省慈善总会推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工作委员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工作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社会公益慈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辽宁省慈善总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9年7月10日经辽宁省慈善总会公益书画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公益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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