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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人,严守“禁燃令”,共享“湘潭蓝”!

【时间】2019-01-31 22:52:29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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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湘潭市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温“禁燃令”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禁燃范围:市城区自莲城大桥起沿东二环——五大桥北——湘江大堤——杨梅洲大桥——西二环——北二环(含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莲城大桥闭合区域及沿线外延100米范围内。
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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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燃,将会进行如下处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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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欢迎大家进行举报
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倡议书
 
绚丽烟花、声声爆竹虽给我们增添了许多喜庆的色彩,但因燃放爆竹带来的火灾、意外伤害、空气污染触目惊心,成为了祥和节日里惨痛的记忆和挥之不去的阴影。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号召,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过一个低碳、祥和、文明、健康的春节。在此,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
 
一、做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规定,摒弃陈规陋习,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做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敢于向周围违反禁燃限放规定的行为说不。
 
三、做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员。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文明新风,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全市公共管理,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助力蓝天保卫战,带动共创安全、环保的节日环境。
各位市民,留住蓝天是我们的共同心愿,欢迎您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贮存、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行为请拨打110举报电话。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ccnntv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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