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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

【时间】2019-02-09 08:23:02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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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将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推进“飞地经济”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

  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已被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定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将由于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沈阳支持各区、县(市)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加强与省内各市合作,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和产业园区整体转移,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重点支持县域乡镇(街道)作为“飞地经济”招商主体,将全市各开发区(园区)作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承接平台,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向“飞地经济”园区集中。原则上各县域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向“飞地经济”园区引进1个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个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争取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推进“飞地经济”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大幅提高“飞地经济”考核指标在相关县域绩效考核中的权重。

  设立市“飞地经济”以奖代补资金

  跨市“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照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市内“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新增项目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自项目开工建设产生税收起前10年的税收收入,“飞出地”和“飞入地”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配,10年后全部归“飞入地”。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由“飞入地”负责兑现,“飞出地”税收分享年限按照“飞入地”政策时限顺延,先兑现政策后兑现分成。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

  市本级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飞地经济”突出的乡镇。市财政让利于各区,新增“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3年内市级分享部分的50%返还“飞入地”。市财政连续3年设立2亿元的市“飞地经济”以奖代补资金,对推进“飞地经济”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连续3年每年给予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每个乡镇(街道)5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对“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法定60日压缩至承诺40日。

  此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飞入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新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

【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a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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