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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封江期再这么走,或罚2000元

【时间】2021-09-05 08:15:34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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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姜莉娜)为了加强松花江沿江区域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岸线资源,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更好地集中民智,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哈市建立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哈市将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明确功能区管理标准。

其中,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岸线陆域属于国有土地;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堤防或者道路等的河道岸线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同时,利用有偿使用的河道岸线(含水域、冰面)设置趸船(趸船码头)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符合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和其他法定规划,并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

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协议,明确使用用途、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对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约定。

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机构公布船舶停泊区。未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占用河道岸线设置趸船(趸船码头)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拒不迁移的,予以查封,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占用河道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扣押设施设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在冬季封江、春季开江前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者行人不得在江上通行。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和禁行区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对车辆驾驶人处两千元罚款,并可以扣押车辆;对行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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