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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害农恶性事件惊悚龙江,维权路为何如此艰难!!

【时间】2020-12-22 09:59:51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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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吉林省梨树县近百户农民,使用黑龙江牧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微霸88复合微生物肥料150吨,插秧后发现肥料有问题,与厂家沟通无果后到梨树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报案。2019年7月3日,执法队受理后立即抽调赵晓霞、于国发和郭玉林三位农业专家到田间鉴定,并一致作出了“对孤家子镇大林村王庆军等农户水稻秧田长势不好原因鉴定”(附件1:结论为水稻脱肥,是牧康公司肥料所致,建议补肥)当日,梨树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副大队长闫新武和专家对农户剩余牧康公司的“微霸88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了“封样”,后将封条样品送到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019年10月29日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了No吉化2019(338号)检验报告(附件2:检验报告),综合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附件一


附件二

2019年9月29日,梨树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专家对水稻产量进行了测量,并作出了“梨树县孤家子镇大林村水稻产量测产报告”(附件3:报告),依据测产报告和实际种植面积情况计算,水稻平均减产17%以上。由于问题肥料原因共造成5000亩土地补施肥料、人工费、水稻降质降等经济损失超过210万元。
附件三
农户自己的补肥方案

另外在投诉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产品大量违法违规事实:与代理商高笠阁签定使用违禁袋皮协议掩盖掺混销售部分2018年生产的过期肥料;无肥料登记证生产事实;合格证保质期不符合国家规定;虚假宣传等问题。(菌肥保质期18个月,有机质、硅钙镁锌含量达到50%)(附件4:标签)。


附件四

该事件历时一年半至今没有部门给予解决,立案单位梨树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案件正式移交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后因无跨区域执法权委派刘红带队于2019年11月初带六名受害农户代表又将案件移交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受理期间无视农民合理诉求,没有传讯被告企业到场,也没有对受害农户逐一了解情况。拖了四十多天后,在受害人戴志国控告到肇州县纪监委后,才于2019年12月23日出函将案件发回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5:答复函)。
经咨询其处理方式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第43条之规定,办案人郭子刚其行为明显包庇涉事厂家逃脱责任,作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管辖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监管责任。该局接到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后并没有依法对涉案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调查,未尽到监管责任。事发前也没有发现该企业诸多问题,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未做到防微杜渐消除隐患。2020年1月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到案发地梨树县辽河公安分局,该局经过10个月调查取证于2020年10月12日以王海岩不构成销售生产而结案。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追诉的主体由黑龙江省牧康牧业有限公司变成了王海岩,这个事实是在结案签字时才知道立案调查对象是王海岩。该人只是替梨树县河畔家庭农场帮忙人员,一直替河畔家庭农场和受害农户维权,投诉各方从来没有控告她的言行,另外她也从来没有和厂家有过任何接触,却能变成被调查对象!!!
附件五


现呼吁社会各方能正视农民的利益,尽快核实真正的被告人牧康牧业制假售假及无证生产等问题:
一、要求行政部门调取农业部批准的(N+P2O5+K2O)≥38%产品肥料登记证书。
二、产品标注含量有机质、硅、钙、镁、锌≥50%的产品含量检测报告。
三、调查该企业与高笠阁签订使用临字袋皮协议掩盖销售过期肥料的事实。
四、就以上事实调查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郭子刚等充当保护伞的问题核查,从而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网记者三下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电话连线该局张立夫局长,说明维权来意,并按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陈述农户控告事实。2020年12月15日张局长安排原办案人郭子刚和康副局长二次接待了我们,(在一星期前本网记者及当事人应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了诉求及控告证明材料)而这位康姓副局长根本没有看投诉的内容,还是说需要时间了解调查,言辞推诿。因被害人提供给本网记者的材料己经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根据国家法规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不可推诿的监管责任。发生大量生产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的事件,该局没有尽到管理监督的职责,任其造成坑农、害民的严重事件,而且为涉事企业提供庇护,是渎职犯罪。本网记者将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并向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管理部门举报,把这起严重的坑农、害农的恶性事件向省、中央相关部门反映。
本网记者将做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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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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