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了
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补助金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7月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8号)。通知明确,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实施阶段性补助金政策、及时支付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发放标准: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情况确定。
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其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