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5日上午,青海省化隆县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正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韩军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俞学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保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俞永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正伟在得知其弟王正旭、被告人韩军二人与他人发生打架受伤后,便纠集张生虎(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被告人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等人携刀开车赶到案发现场,对被害人李得才进行殴打,期间,张生虎用事先准备的“雕刻刀”向被害人李得才后腰部刺了一刀,被害人李得才倒地后,被告人王正伟等人开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得才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20日早上死亡。王正伟、张生虎于次日主动到平安区公安局投案。俞学龙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到民航西藏区局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
化隆县院认为,被告人王正伟、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正伟召集他人并始终积极参与其中,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及危害结果均起到积极主要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正伟虽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纠集他人这一主要事实当庭予以翻供,故不具备自首的条件。被告人王正伟知道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与同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存在规劝张生虎去投案的行为,既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情节,也无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永丰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正伟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支付精神抚慰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予以补偿,足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的亲属不同程度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保广良、俞永丰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化隆县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正伟、韩军、俞学龙不服,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