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其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致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了一人为股东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自己。2011年8月3日、11月22日,吴某以支付发票税点费用的方式,通过其朋友让另外一家公司分别为自己的一人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两份,吴某支付了合理的发票税费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税款共计为95280.82元。
事后不久,吴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在本案中,吴某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的主体?
【观点分歧】
▲不构成单位犯罪。吴某的一人公司虽然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公司,但公司的股东只有吴某本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吴某。公司内外实质上也是吴某一个人掌统所有的大小事情,体现的是其个人的意志,不具有公司独立的意志,加之一人公司基本上公司与个人的财产混同,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在我国作为一种客观经济现象,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意志,因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笔者赞同一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观点。
【律师解析】
一人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当然就能成为刑法当中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代理一人公司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的,也是实践中一个重要切入点。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辩护律师如何界定单位犯罪,除了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之外,还必须熟悉单位犯罪的特征三要素:①、以单位的名义;②、犯罪行为的实施经过了单位既定的或法定的决策程序。即是否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③、违法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个人没有据为己有。同时满足这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有一个不符合的,则可能构成自然人犯罪。(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