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胡某系同学关系,李某找到胡某来合伙经营其某沙场,并承诺只要胡某出资50万,不需要胡某参与沙场日常运营和管理,并保证胡某每年的投资收益按20%分红,并保证胡某一年内收回投资。如有亏损,由李某一个人承担。同日,双方按照上述承诺签订了《合伙协议》,李某还向胡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胡某入股资金50万元整,收款人李某”。
此后一年,沙场生意红火,年底胡某要求李某分红利,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其理由是沙场要继续扩大经营,目前资金紧张,不同意进行分配红利。日前,胡某找到笔者进行咨询:能否到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进行分配合伙收益?
【解析】
胡某咨询的案件从表面看,似乎属于合伙纠纷,但从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来看,胡某只承担出资义务,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实际经营,并且还约定了收回成本的时间及最低收益,完全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如果胡某冒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收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很有可能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的风险。
胡某起诉前,一定要厘清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哪一类法律关系。许小军律师还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同时,《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还对个人合伙有明确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胡某提供给笔者的《合伙协议》内容看,胡某只出资,不但风险,明显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综上,胡某虽然与李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在协议中却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个人合伙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是属于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建议胡某以民间借贷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