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2018年9月份就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问题特意写了一篇《别让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成空白》 http://xxj1117.fyfz.cn/b/953188被一些新媒体大量转发,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支持与认可。几天前,有网民通过微博向笔者咨询称:“许律师,您好,拜读了您写的别让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成空白的文章,感觉到您一定是这方面的专家,今天冒昧向您陈词,希望您能给予回复!我们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随意侵吞小区公共财产已经引起了大多数业主的反感,有业主认为,身为业委会主任,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私发成员补贴等手段肆意侵吞公共财产达20余万,其行为已严重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我们曾向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作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说目前尚证据不足,暂无法立案;请问您小区业委会主任的恶意侵吞行为到底该由谁管?这样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
收到这样的咨询,作为律师的笔者,也感到非常的棘手,不知道如何回答才能平息咨询者的心情,如果不回答,觉得又辜负了读者的信任。那么,业主委员会主任侵吞业主公共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解析说,上述咨询中的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解决的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单位?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直接将业委会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因为作为法律规范,刑法不可能穷举所有情况,为使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就需要运用到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其他单位人员”则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12号《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同时,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职务侵占中其他单位的范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综上,上述网民咨询案件中的业委会主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