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方案
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精准发放
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发放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
《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方案》明确,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3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同时,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在补贴标准上,由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补贴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对市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定额分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将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尽快给农民发放。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方案》明确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