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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下发通知 不得以费用总控等借口影响药品供应

【时间】2019-06-26 06:20:41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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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针对部分靶向抗癌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出现的医疗机构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等问题,提出将加大力度落实谈判抗癌药结算服务,确保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供应。

  为落实国务院“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的决策部署,我省将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价格较高的靶向抗癌等药品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地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但在执行落实过程中,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医疗机构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等问题,一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供应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种类不全,无法满足参保患者的全部用药需求,参保患者无法在定点医院购买使用,通过药店等其他途径购药的费用,由于部分市无相关政策,导致无法实现医保结算;二是异地安置人员按就医地政策购买使用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的医疗费用,参保地未予医保结算;三是部分市无法实现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四是宣传力度不够,信息公开不及时,参保患者无法了解可供应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省要求,全省所有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要将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纳入医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基本药物使用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关评审评价工作,确保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种类齐全、数量可满足患者需求。公立医院在门诊和住院中使用按照高值药品规定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或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计算范畴。

  我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结算管理,加强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经办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积极研究推进国家谈判抗癌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整合城乡医保制度前,各市要按照《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相关要求,做好新农合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药品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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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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