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优先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在幼儿园规划方面,《方案》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制定补救措施。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在合适地点建设规模适当、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方案》明确,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方案》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