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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每个乡镇(街道)设置3人以上司法所

【时间】2019-04-02 07:33:16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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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省司法厅与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一般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效能。

  《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四方面,提出28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具体措施。《意见》明确,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得将司法所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部门直接管理。

  为切实强化司法所经费保障,《意见》提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司法所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省级财政按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予以支持。加大对财政经费保障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意见》明确,要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确保省、市、县、乡四级网络互联互通。全面依托“辽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司法所电子档案,实现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和数据网上录入维护、业务受理、同步办公办案等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移动终端,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效率和质量。

【来源】 【作者】高承中
【责任编辑】lia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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