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被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有:《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本次清理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清理废止不适应机构改革职能变化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清理废止不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被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的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有的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或者被新规定所取代,无需再执行;有的因管理体制变化或者机构改革,已无实施必要。
据了解,为做好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符合实际、更系统完备、更科学管用,实现制度建设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省人大法制委于去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重点就简政放权、生态环保、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营商环境等方面内容提出清理意见。
据省人大法制委确定的本次全面清理的废止、修改项目清单,除废止上述10件地方性法规外,还将对50余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预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的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