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购物有7天“后悔权”?我省无理由退换货指引征求意见!
【时间】2020-07-24 09:34:28 【阅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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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消费者协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黑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试行)》中指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款时限、退货流程等,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主动说明。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者购物票证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并退回。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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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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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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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电子邮箱:806620818@qq.com
本网记者:刘春梅 姜莉娜
【来源】诚信哈尔滨 【作者】
【责任编辑】heilong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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