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姜莉娜)为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16日起实行。
(1)新建居住区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我省将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我省将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3岁的幼儿。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普惠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根据意见,2020—2021年,各市(地)要建设2—3个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
(2)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根据意见,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我省将建立用地优先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协调和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4)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我省将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我省将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普及电子健康卡应用。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哺乳室等母婴设施的建设,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资源,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推广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