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为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破除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关于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扎实推进了改革。作为整省试点,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
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法律,也没有司法解释。黑龙江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三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地方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和适用的地方法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早在2017年就开始了立法调研,2019年11月开始,省司法厅、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自始至终参与条例起草修改,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对原则性、方向性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多次向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农委汇报,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的大力支持。《条例》的出台,是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