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姜莉娜)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经查,被告单位哈尔滨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气,过滤后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烃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峰(化名)放任厂长姜亮(化名)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姜亮两次纠集工人向该公司西侧大坑内倾倒上述油水混合物,因该公司西侧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废物,故在2020年8月、11月期间,姜亮两次串通于某某、冯某指使肖某某、周某某将油水混合物倾倒在香坊区穆家沟三环桥附近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马家沟河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放任、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六被告人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其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