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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无法实施,招投标将是一张废纸

【时间】2024-07-10 09:44:31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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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廉政调研室苏雨让

  【前言】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并入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来隶属于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在是县发改委的二级机构。目前,存在领导身份错位、日常监管和标后监管不力、特邀监督员和定标监督员的劳务费于法无据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定标监督费”,奇葩至极,引发行业思考。与此同时,“评定分离”的效果堪忧,甚至有人称“定标”不公平,还不如抽签撞大运……

  “评定分离”指的是招投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将评标和定标环节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明确分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原有的评定方案中,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和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和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出现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在改革的呼声中,近几年“评定分离”在各地开展得如火如荼,评标委员会不需要再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只需要推荐3-5名合格的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评定分离”突出了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建筑领域招投标的一些乱象,便于选出真正履约能力强的中标人,但监督问题面临挑战,新生的“定标监督”业务成为肥差。太和县发改委组建了定标监督团队,每次定标监督由一个定标监督小组组长带领两个组员进行,因为定标监督费特别丰厚,个别人削尖脑袋挤进定标监督队伍,因经济问题被调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岗位的人都想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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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评定分离”之所以被广泛推广,肯定有其科学道理。制度创新无疑是好的,只是个别地方在操作层面出了问题。招投标是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基础上,相关主体带有竞争性的利益博弈,各方主体应齐心协力维护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招标投标的一切改革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评定分离”也不能例外。无论怎样创新,都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促进“评定分离”合规发展。共资源交易的长链条和各地环境不同,模式难求统一。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监管方式上自主创新,但要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要与国内大环境、大趋势看齐,行政监管职能的主体必须明确,角色不能错位。如果连监管主体都不清晰,何谈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与定标监督费捆绑在一起是值得深挖彻查的大问题。定标监督费不可能有法律依据,如果太和县真的有发放“定标监督费”的依据,那么该“依据”必然违法,这是任何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作出判断的常识问题!退一万步说,即使监督可以收费,也得是有监督职责的人来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没有资格参与定标监督,更没有理由收取定标监督费!如果“监督”本身就存在问题,更奢谈从根本上治理挂靠、串标、围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的顽瘴痼疾?!针对安徽省太和县的这个案例,笔者特做如下分析:

  一、“监管部门在定标阶段参与其中”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招标人的自主权与主体责任应当贯穿于招投标全过程“评定分离”作为践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是一种“制度创新”,其本质是实现择优招标。既然要保障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太和县发改委作为综合监督部门,其工作人员待在定标现场的意义何在?究竟要监督什么?如果真的需要监督,代理公司本身就该是监督部门的重点监督对象,而定标监督费却是由代理公司支付的,监督人员还能拿出给力的态度秉公执法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基本原则中强调要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监督部门待在定标现场的必要性不大,反而会使风险变大。如果监督人员不在定标现场逗留,不在定标报告上签字,收取定标监督费就不会那么顺势顺手,收钱底气就不会太足。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些强势介入监督业务,名不正言不顺。

  根据“管办分离”的行业规则,交易中心提供平台服务,相当于运动员比赛用的运动场。而评标和定标的监督权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使,正常情况下,交易中心主任是不可能参与定标监督的。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于某不具备监管身份,名不正言不顺!如果他还在太和县发改委兼任其他职务,那么这个职务不能与交易中心主任的身份相冲突,否则,其多重身份就是违规的!举例来说,法官头上可以有很多光环,可以在担任法官的同时兼任客座教授、某协会的会员等,但他不能兼任律师等职务。兼职是要有度的,太和县发改委再缺人才也不能任性地安排其二级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兼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局局长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股长。至于说兼任党组成员,那根本不是进入监督队伍的敲门砖,种种迹象表明:太和县发改委并不是太缺人才!“兼任某个身份”是否违规暂且不论,说破了天,交易中心主任也不能行使监督权、收取监督费!如果兼任的职务本身就违规,那么,在此基础上再延伸权力边界,就是错上加错!

  法是权利的来源,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国家一切权利皆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监督要成为监督管理的主力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把准职责定位,强化和完善服务功能,以提高服务效能活动为载体,在提升服务标准上力求突破,努力建设法治、诚信、服务型部门。交易中心隶属于发改委无可厚非,但人员身份是原则性问题。据悉,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一任“一把手”兼任太和县发改委副主任和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为违反“管办分离”的原则,弊端太大。于某上任后不再兼任这些职务,但于某事实上却依然从监督业务中获利,这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挂羊头卖狗肉!“管办不分”存在权力与利益交易的隐形关系,会给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埋下伏笔。于某参与定标监督并且收取劳务费,曾被多人提醒和制止,却依然负隅顽抗,不但不收手不收敛,反而对好心给他提供法律意见的公职律师进行打击报复,被业界当成负面典型。这种官员奢谈深厚的为民情怀和圣贤人格!

  三、定标监督主体不明确、劳务费于法无据。

  今年4月份,阜阳市公管局为进一步深化 “评定分离”改革,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曾对阜阳市现行的“评定分离”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拟定《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至今未正式出炉。

  笔者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新的《工作导则》是否允许其他人员参加定标监督,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14条的规定,定标会议召开之前,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参加。可见,定标监督监督小组的组建者应该是招标人,而不是太和县发改委,定标监督人员的身份也没有拓展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负责人。“该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5项规定“除定标委员会和定标监督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离场等候”;第28条规定“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正’,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监督机构处理。这说明定标监督部门人员可以在现场!我们再来看“该征求意见稿”第30条的规定:“参加定标会议人员”劳务费参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有法律和纪律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问题来了,定标监督人员在现场就一定属于“参加定标会议人员”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能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获取报酬,是参照资深专家执行还是参照非资深专家执行,需不需要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工作导则》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据悉,事实上,太和县的定标监督人员都会在定标报告上签字,不知道此举是为领取监督费铺路,还是真的需要签字!如果在定标报告上签字是多余的,甚至是违规的,那么,定标监督人员待在办公室或者监控室,通过电脑终端进行网上监督,会减少对定标的干扰,只是领取定标监督劳务费时有点麻烦,还要专门跑一趟,而且取酬理由也更不充分!另外,评标专家的费用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其代理机构支付,“定标监督人员”的劳务费具体“该由谁买单”,应该明确一下,不然,代理公司支付这笔钱于法无据。笔者认为,《工作导则》如果明确由代理公司支付这笔钱,也是违规的。如果真的这样规定,新的问题又会产生:这笔钱最终由谁买单?评标阶段和定标阶段的监督费都由代理公司支付,显然不合理!

  太和县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建了特邀监督员队伍、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工作导则》也应明确特邀监督员的地位、职责和监督费的来源,以便于执行和社会监督。

  四、整顿定标监督乱像,亟待相关部门强势介入。

  定标监督人员收取定标监督费是潜规则还是写进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如果仅仅是潜规则,定标监督人员收取定标监督费就应该是偷偷摸摸的,如果是写进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标监督人员收钱时就可以理直气壮。事实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本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可是因为《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含糊其辞,使得定标监督人员在收取劳务费时可以稀里糊涂、浑水摸鱼。

  判定是否可以领取“定标费”,主要看其参与定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本单位职责,属于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就不能领取相关费用,不是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则可以领取。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已经包含在其依法领取的工资福利之中了。笔者强调两点:一是招标人上级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且参与定标的,因其参与定标是基于“定标成员库”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参与定标的行为应视为当地政府安排的特殊本职工作,不得另行领取相关费用;二是定标现场的行政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更不能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定标费”,尤其是交易中心主任,其参与定标监督本身就是违规的。除外聘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外,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综合监督部门人员、交易中心人员没有理由领取定标劳务报酬。

  评定分离实施以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或评标时都会给予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等在场人员发放“辛苦费”。虽然知道这些“辛苦费”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一做法在当时形成了潜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此类现象相对有所收敛。但令人震惊的是,少数地方以实施“评定分离”的名义堂而皇之地领取“定标费”和“定标监督费”,甚至连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交易中心人员也能“共同富裕”!党中央多次强调“反腐败既要敢于‘打老虎’,也要坚持不懈‘拍苍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报酬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其中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纠正。”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其中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五、特邀监督员并非刚性需求,给付监督费于法无据。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是必要的,但社会监督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只要能切实把公众监督落到实处,组建特邀监督员队伍也未尝不可,但特邀监督员制度一旦走形变样,则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太和的特邀监督员(均系在职人员)曾经一度可以随时出入评标室,进评标室前将手机交给保安临时保管,出来则不受限制。特邀监督员坐在评标室门口玩手机、织毛衣、聊天的都有。现在特邀监督员不存在这些乱像了,坐在评标室门口翘着二郎腿聊天、玩手机的只有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公司人员。但特邀监督员整天泡在交易中心,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能量大的还可能会擅长抓权,很容易泄密和干扰评标。特邀监督员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人员成为李鬼和李逵的关系,出了问题又代表不了公管局,“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令人痛心!众多法律专家驳斥,在行政监督力量足够的情况下,搞这样的“特邀监督”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特邀监督本该是对行政监督的补充和协助,对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质疑,可是,一旦涉及利益,谁还有纯粹的心思建言献策?!最夸张的例子是: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某因“侮辱他人”被治安处罚、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党员赵某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太和县纪委负责查处他们的具办人也当了特邀监督员,常跑到被查处人员赵某的办公室“汇报监督情况”,也不避避嫌!旁观者只能感叹:人性使然!难怪张某和赵某轻而易举就逃避了纪律处分,太和县纪委仅对他们函询了事。因为利益,滋生出复杂的关系网,特邀监督员的管理不规范,费用来源不明确、破坏力真的很大!

  六、太和县发改委的法治建设严重滞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交易市场秩序的公平,发改革委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委的法治建设非常重要!民以吏为师,实现法治化需要第一责任人领航导向。然而,太和县发改委“一把手”不但起不到带头作用,反而打压公职律师,支持公职律师孟爽去边境当志愿者。太和县发改委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张某则是因“侮辱他人”被治安处罚过的人,而且是逃避了纪律处分、被带病提拔的人!党组成员于某不顾形象,违规收取定标监督费,其官德人品可见一斑。这几个人对公职律师的打压,已经不掩饰了,在习近平时代,孟爽屡次获奖、表现优异的2023年,依然敢无理取闹,阻拦孟爽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和监管工作。很难指望这几个人增强法治思维,真心实意推进法治建设。当然,这比直接持械伤人体面。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职业道德是我们行稳致远的压舱石。领导干部需要“吾善养吾浩然之气”的坦荡胸怀,需要将“仁、义、礼、智、信”作为精神追求和自身修养的标准。但有的人骨子里很坏,官德人品很差,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可靠又具备良好操作性的法律保障。目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相当浩瀚,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建设也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必须从立法层面给领导干部施加“压力”,使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法治建设有松懈情绪和敷衍塞责的态度。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被切实地施行。

  七、公职律师要不畏艰险、负重前行。

  太和县发改委公职律师孟爽在工作中遭遇巨大阻力,令人痛心,但困难是暂时的,要愈挫愈勇,勇毅前行。心有所信,方能行远。公职律师要一心为公,坐言起行,如果行不顾言,就愧对这个职务。孟子曾说过,无论是众人赞同还是厌恶的事情,都要经过调查,不能随意附和,对根本原则的追求,不能被其他事物所诱惑。面对工作中的问题,要返观内照,立行立改。如遇阻力,也要据理力争,禁非立是。哪怕是遭遇胶鬲之困,也要敢于犯言直谏、坚守正义,做到光明磊落、俯仰无愧!

  公职律师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单位领导的支持和“仁爱贤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应以仁贤为本,无仁贤则礼仪、政事处之皆不以其道矣。要保证大道的正确施行,必须选拔贤者,让仁者居于高位。孟子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也”。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天经地义。领导尊敬贤者,最关键的是要施行贤者的主张,不能像蓄养狗马一样,应该待之以礼,不能颐指气使,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强力掣肘。许多专家强调公职律师履职受限主要是因为单位“一把手”不够重视,笔者认为,正义感不强的“一把手”也可能受制于“腐败局面的代际传递”和复杂的关系网。太和县发改委领导班子个别成员对孟爽的打压不仅仅是无视其法律意见、强力掣肘,而是明目张胆地要来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已经粗暴到一定程度。但大家要相信一个真理:恶势力猖狂无度,恰恰预示着局面一定会改变!为了捍卫正义,为了端正人心,身处乱局之中的公职律师,一定要挺住!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进、积厚成势的一年。公共资源交易是公共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本路径,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形势逼人,时代呼唤着我们,人民期待着我们。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治建设需要多层面的团结协作,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大家可以并肩作战,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法治精神,助力铲除黑恶霸痞,一起守护招标采购行业的清风正气,保护公共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成为违法者换取暴利的工具。

【来源】国廉评论网 【作者】
【责任编辑】ccnntv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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