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湘潭中院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六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湘潭中院副院长米朝晖、刑二庭庭长毛世清,刑一庭副庭长唐铁湘、市中院机关和各基层法院的相关同志出席了发布会,部分国、省、市代表委员应邀参加了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陈冠军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米朝晖副院长向媒体介绍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自2018年1月份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分子,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决认定恶势力犯罪案件13件,对54名涉恶犯罪分子均判处了实体刑,无一适用非监禁刑,判处重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数17人。同时,不断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政治土壤;大力推动涉黑涉恶司法建议工作,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米朝晖副院长强调,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中央督导为契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随后,湘潭中院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了六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包括:张议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戴俊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周仕明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案;陈玉冬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陈真等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案;侯勇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等。
最后,毛世清庭长、唐铁湘副庭长就记者们提出的如何把握黑恶势力认定标准、下一步如何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问题作了详细解答。(李红军)
六个典型案例:
1、张议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议纠集同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县石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湘潭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他同案犯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议等人横行乡里,长期控制石潭镇农贸市场,对当地商户、群众进行欺压,严重扰乱当地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张议为强索管理费与商户发生冲突后,将商户捅刺、殴打致死,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湘潭中院一审对张议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2、戴俊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7年4月,被告人戴俊、郭凯、王卓等人出资设立鼎峰金融公司,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贷款业务,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催收高额利息、手续费等。岳塘区法院和湘潭市中院经过一、二审,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戴俊等9人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恶势力犯罪向经济领域扩张方式多样,严重危害了经济发展秩序。戴俊等人以“鼎峰金融公司”为依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利用“违约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并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软硬兼施,恶意讨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了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案的判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套路贷”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3、周仕明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案;
自2009 年起,周仕明带领其家族成员欧阳幼芳、周鹏、谭国福、贺李香等人在广东、湖南等地承包工程,采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恶势力不断扩大,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湘乡市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周仕明等12人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周仕明等12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案是湘潭地区首例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个别农村地区,受封建宗法制流毒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凭借家族大、人口多,横行乡里,欺压乡亲,形成宗族恶势力。这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理念和体系格格不入,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南辕北辙,冲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扰乱农村治安秩序,挑衅善法良治,影响百姓的幸福感、安全感,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央要求将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列为打击重点。人民法院严格中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宗族恶势力,对于维护基层政权稳定,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4、陈玉冬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陈玉冬为在湖南益娄高速工程项目中获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至2017年11月初期间,纠集被告人朱建国、刘理、李海南、胡海军等人,在当地形成恶势力,采取殴打、恐吓、阻工的方式强揽工程,实施了二起寻衅滋事和一起故意伤害。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朱建国、刘理、李海南、胡海军等人五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长期以来,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横行,严重破坏了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陈玉冬恶势力团伙强揽工程,霸占自然资源,为了谋取利益不惜持刀入户伤人,“以恶护商,以商养恶、不断壮大”的特点十分突出,是恶势力向工程建设领域蔓延的典型。本案的判处,鲜明地体现了对恶势力犯罪“零容忍”、“打早打小”的态度和决心。
5、陈真等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陈真纠集、组织被告人陈永辉、汪裕贵、陈果、许英明、张银海、张祥平等贵州籍老乡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到湖南湘潭,通过组织卖淫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并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期间,动辄对嫖客和竞争对手实施恐吓、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经过一、二审,以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他同案犯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陈真等人组成的卖淫团伙,从最初单纯从事卖淫活动,到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要挟嫖客、打击竞争对手,再到为团伙成员配发刀具,有预谋地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该恶势力形成、发展的轨迹非常明显。该卖淫团伙到湘潭活动后一个月左右即被查处,充分体现了湘潭公检法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绝不留情的态度和决心。
6、侯勇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侯勇、钟洪亮等人为了垄断湘潭县茶恩寺镇梓树收购业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当地已逐步形成由被告人侯勇、钟洪亮、钟贤文三人控制茶恩寺镇、花石镇等地的梓树收购市场的涉恶性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从而收购梓树,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货车、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打压同业人员等手段,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通过非法手段垄断茶恩寺镇梓树收购交易市场,情节严重,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侯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他同案犯一年到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侯勇等人为了牟取暴利,纠集在一起,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而敢怒不敢言,属于典型的恶势力。对这一类恶势力进行依法打击,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