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丨行拘5天!43个液化气罐藏身居民楼?速查你家附近

来源: 湖南消防  日期:2026-05-28 11:52:53  点击:次  分享到:

  吓出一身冷汗!

  大量“隐形炸弹”

  竟私藏居民楼内

  这,这,这......也太危险了吧!

  近日

  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对一起

  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典型案例

  进行了处理

  违法行为人梁某某

  被行政拘留5日

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案件回顾 群众梁某

  “你好!祠堂圩镇大禾堂村梁某某私自储存经营许多液化气瓶,严重威胁周边群众房屋安全,请求消防部门查处!”

  4月16日

  永州市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接群众举报投诉

  蓝山县祠堂圩镇

  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

  用面包车运输瓶装液化气

  并存储在一居民房内

  接警后

  大队立即联系县城管局

  以及祠堂圩镇人民政府

  赴现场查处

  经查

  梁某某在当地一液化气站上班

  在知道其总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

  且未按规定流程办理延期的情况下

  仍于2025年4月2日运输液化气罐

  且在其于团结村租用的场所内

  存储了43个液化气罐

  其中充满气的液化气罐有13个

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后 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蓝山县公安局 作进一步处理 经公安机关审讯 涉案人员梁某某对自身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

  其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蓝山县祠堂圩镇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难以想象

  如此数量的液化气罐

  就存放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居民楼里

其中暗藏的危险简直不敢想象 液化石油气、甲醇、乙炔等

  都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存储、买卖、运输

  危害极大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威胁

  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相关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蓝叔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夏季来临

  天干物燥

  火灾事故易发多发

  尤其是危化品

  遇热、遇火极易失控

  稍有不慎就是灾难

  蓝叔提醒大家

  危化品仓库

  一定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时刻注意火灾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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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城

复核:ccnntv18

监审:胡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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