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出一身冷汗!
大量“隐形炸弹”
竟私藏居民楼内
这,这,这......也太危险了吧!

近日
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对一起
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典型案例
进行了处理
违法行为人梁某某
被行政拘留5日

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案件回顾 群众梁某
“你好!祠堂圩镇大禾堂村梁某某私自储存经营许多液化气瓶,严重威胁周边群众房屋安全,请求消防部门查处!”
4月16日
永州市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接群众举报投诉
蓝山县祠堂圩镇
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
用面包车运输瓶装液化气
并存储在一居民房内
接警后
大队立即联系县城管局
以及祠堂圩镇人民政府
赴现场查处

经查
梁某某在当地一液化气站上班
在知道其总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
且未按规定流程办理延期的情况下
仍于2025年4月2日运输液化气罐
且在其于团结村租用的场所内
存储了43个液化气罐
其中充满气的液化气罐有13个


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后 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蓝山县公安局 作进一步处理 经公安机关审讯 涉案人员梁某某对自身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
其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蓝山县祠堂圩镇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难以想象
如此数量的液化气罐
就存放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居民楼里

其中暗藏的危险简直不敢想象 液化石油气、甲醇、乙炔等
都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存储、买卖、运输
危害极大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威胁
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相关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蓝叔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夏季来临
天干物燥
火灾事故易发多发
尤其是危化品
遇热、遇火极易失控
稍有不慎就是灾难
蓝叔提醒大家
危化品仓库
一定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时刻注意火灾防范
责编:张城
复核:ccnntv18
监审:胡世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