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民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坑农害农”案件审判工作持续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斌从他人处购进伪劣农药、农肥,加价销售给其他农资经销商,后又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农药原液、瓶子、包装箱等材料,生产假冒多公司多种伪劣农药、农肥,并将上述产品销售至河南、山东、陕西等地,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
法院审理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斌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及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明知系伪劣农资产品仍购进并加价对外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赔偿公共利益损失182.8万元,上缴国库;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轻则无法防治病虫害,影响农作物生产,重则农残超标,给土壤、地下水造成严重破坏,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