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索某某(原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某村委会成员)和索某某1(索某某之子)纠集朱某某等人形成较稳定的恶势力团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镇某村村东被告人索某某开荒地盗采砂子,谋取巨额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被告人索某某在未经许可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某村内其种植的6042株杨树,总蓄积量446.44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伙同索某某1纠集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明知二人没有采矿许可证,仍帮助其开采、运输,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索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又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索某某、索某某1长期纠集相对固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应认定为以索某某、索某某1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为彻底消除该恶势力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上述被告人应当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