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生等9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某生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宣判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生与其余7名被告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形成。该犯罪集团在被告人王某生带领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及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造成他人轻微伤及财物毁损,打击装修施工人员,排挤、迫使同行退出市场的严重危害后果。该组织成员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同行业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在高层吊运和销售砂石料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王某生等人,通过禁止其他经营者、装修公司进入小区内经营及报告外来售沙信息等方式,帮助王某生恶势力集团假借合同名义实现了对向海明珠小区A区、林海景天小区吊装、砂石料、地热回填、封闭阳台等的垄断经营。
兴隆台区法院审理认为,以王某生为首的犯罪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其他经营者,损害业主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性质。以王某生为首的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强势地位、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