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将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违反医疗服务价格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等行为,将被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严重的被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近日,辽宁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围绕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等内容,建立健全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网络。
按照通知要求,将建立健全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网络,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分级应对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完善医药价格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分级应对、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都在监测之列。
在具体措施方面,将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依托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凡是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信息监测直报系统上报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
此外,还将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每个市分别选取5个医疗机构(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各1个、民营医疗机构2个,沈阳市、大连市和锦州市可分别增加1-2个省属医疗机构)、2个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针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建立调查和发布制度,并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环节,业界关心的回款难、二次议价、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也是文件关注的核心。辽宁省医保局在通知中要求,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购销秩序,保障药品临床供应。要将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二次议价”、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严重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同时,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网下采购、不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及时、足额供货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