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通讯员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今年我省将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前收缴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按照国家要求,2007年起我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全省共收缴保证金25.6亿元,均存储在市、县级财政专户,其间因一些矿山企业完成了环境治理恢复任务,返还了保证金2亿元。今年,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将取消保证金制度,同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返还给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将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矿山企业如不自行治理恢复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