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本网记者:刘春梅 姜莉娜)物业管理事关居民的切身利益,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我省将为物业管理立法,破解百姓身边的物业难题。
统计显示,我省现有服务项目的物业企业有3200余家,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1.5万个、总建筑面积近6.2亿平方米。
设定“执法进小区”内容 小区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小区问题及时处理,《条例(草案)》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职责,促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向“最后一公里”延伸,针对影响公共秩序、人防工程、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行为,设定了“执法进小区”内容,解决小区相关事项管理空白和职能缺位的问题。针对小区各部门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业主行使权利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实现自治,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占半数以上,成员名单要进行公示。
破解业主大会表决难 可用短信微信表决针对业主大会会议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提倡采用短信、微信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表决方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免费使用。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而且成员要依法交纳物业费和维修资金,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 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电梯内广告收入到底归谁?《条例(草案)》规定,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限进小区限用电梯 禁止这样催交物业费针对物业服务质量,《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入停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维修资金可应急使用 申请后三日内就审核《条例(草案)》规定了危及房屋安全,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情形及便捷程序,解决了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来源问题。其中,保修期满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故障,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损坏的等紧急情况可以应急申请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小区物业弃管 由应急物业单位提供六个月服务针对在工程建设阶段存在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不合理、质量不达标等“先天不足”问题,《条例(草案)》对物业承接查验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建管”交接。
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并公示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