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刘春梅 崔秀军)7月14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禁毒委召开“全省禁毒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庆安县柳河派出所会后立即落实会议精神,深入辖区田间地头,向群众开展禁毒宣传,并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种植罂粟行为人,铲除并销毁罂粟苗37株。
柳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新宏村三门李屯入户走访排查时,发现高某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民警当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铲除所有罂粟植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禁种铲毒,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