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黑龙江讯(于立艳 李峰)近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关于实施《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及“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群众环境信访百日攻坚活动新闻发布会。
这是大庆市出台的首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最高可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我们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党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旨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办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说。
《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人可通过12369公开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受理范围。其中,重大事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六项;较大事项包括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等四项;一般事项包括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等四项。
《办法》规定,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一般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举报较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举报重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以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另外,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必须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希望广大市民争做环境违法举报‘吹哨人’,踊跃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全市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表示。
新闻发布会上,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还启动了“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群众环境信访百日攻坚活动。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设监督举报电话:0459-6281146;监督举报信箱:黑龙江省大庆市A015号邮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