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诚信经营却不幸破产的企业法人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的风险。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并认为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深圳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深圳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见建议的反馈期。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纳深圳社保,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实际居住人口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不能乘坐飞机、货车、轮船、动车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另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征求意见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可不用于清偿债务,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也属于豁免财产。
宣布破产3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征求意见稿规定,宣布破产3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在此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在此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记者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