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红博主的肖像权已成为具有显著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商家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将服装图片通过修图技术合成到网红博主肖像上,并将合成图片用于网店宣传,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是一名拥有1.8万粉丝的小红书博主,日常分享内容以个人穿搭为主。2022年6月,株洲某电子商务公司主动联系王某商谈合作事宜。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约定,该公司给王某寄送情侣T恤套装,王某穿着拍照后,交付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为700元至800元每组,每组5张到10张照片。
某电子商务公司收到照片后,将照片用作其网络店铺“某某先生旗舰店”多款情侣T恤套装的宣传图片。后王某发现,该公司对照片进行了二次修改,将王某的形象通过修图技术合成到其他款式的服装上(这些款式王某并未实际拍摄),制成的116张图片用于该店铺多款商品的宣传。王某认为该公司超出合同范围使用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照片的链接,赔偿损失200万元,并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的照片修改后用于网络店铺商品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原告的照片,对此原告未提出异议,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存在继续使用照片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产生的损失数额和被告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使用修改后的原告照片的数量、用途及可能获益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网络店铺使用修改后的原告照片构成侵权,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故意,法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网络店铺“某某先生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数字时代,肖像权不仅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也是可创造价值的数字资产。肖像权依法归属于个人,未经明确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无论是直接使用原片,还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二次创作,如P图、换脸、合成等。权利人有权决定自身肖像的使用方式、范围与期限。鉴于电子证据易灭失、易篡改的特性,权利人在发现肖像权被侵害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可信方式,如录屏、截图,或公证保全等固定证据。法院在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需结合具体证据,如侵权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侵权人获益情况或权利人实际损失等进行综合判断。若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相关索赔主张将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经营者应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意识,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务必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并就使用范围、期限、方式等进行清晰约定。审慎履行审核义务,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或权利不清的素材,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防范潜在的法律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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