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当事人向笔者电询称,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了30多万元,钱是按实施诈骗者的指令汇入了另外的某个人银行账户。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但案件至今未告破,损失也未得到弥补,请问能否直接起诉这个向实施诈骗犯提供银行卡的人要求赔偿?
【律师解析】
对于上述咨询所述的情况,作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由于损坏未得弥补,向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的提供银行卡账户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法律依据上是行得通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说,这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该行为是为上游犯罪提供的帮助,属于“事中”帮助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这些“银行卡账户提供者”应当与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类诉讼从实体上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在程序上还存在实践窘况。主要体现在:
一、有的法院认为,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占有及处置被害人的财产的,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二、法院以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理结果不明,案涉银行卡结算资金是否被追缴或退赔均处于不明状态为由,认为案件不宜作民事案件处理,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该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方式解决。
三、就是这类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有些法院会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或者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因此在被害人要求诈骗分子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方式解决是合理可行的。也有些法院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文书,都不会责令被告人退赔,甚至认为该类案件是没有被害人,或者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受害人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受害人,即受害人无法通过“银行卡账户提供者”的刑事程序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讲,受害人与“银行卡账户提供者”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途径解决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回归到上述咨询案件,笔者认为:首先咨询者受骗所向公安机关报的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目前尚不明确,包括咨询者他本人汇入款项在内的案涉银行卡结算资金是否被追缴或退赔也处于不明状态;其次,这起案件中的“银行卡账户提供者”与实施犯罪人之间关系认定也未查实,暂不建议咨询者把本案作民事案件起诉处理。(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